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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协会介绍 > 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砂石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适应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以及协会工作发展的需要,参照各兄弟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和办法,根据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理事以上单位会费缴纳标准(单位:人民币)

1、副会长单位:  每年不低于5000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3500

3、理事单位:    每年不低于2000

二、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

1、外资企业:    每年不低于8000

2、生产企业:    每年不低于1500

3、机械设备厂:  每年不低于2000元(理事单位增加1000元)

4、相关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

三、会费缴纳时间及缴纳办法

1、会费实行年度制

2、会员单位在接到协会缴纳会费通知后,请将会费及时汇到协会帐户。

开户单位:中国砂石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分理处

    号:0200001409014491044

收到会费后,协会办公室寄给开据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的管理

1、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

2、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本会的必要费用支出。

3、协会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合理收支,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逾期缴费处理原则

1、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及时缴纳会费,逾期则暂停下年协会活动并停发资料,保留会员资格,直到两年无故不缴纳所欠会费。

2、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且不作任何说明的单位,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3、对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4、会员单位确实有特殊困难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报会长会议批准后予以减免。

五、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砂石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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