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砂石协会章程 (2003年2月2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砂石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and-Stong Association,缩写C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砂石生产、使用、施工、流通、设备制造、科研、设计、质检、院校、地方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而自愿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非盈利全国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为砂石企业服务为宗旨,协助政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部分行业管理任务,推动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效益及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的愿望,并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经营信息。组织技术和经济交流,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拓宽产品深加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四)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实施,协助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企业和地方协会协商订立有关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六)积极发展与国外和有关地区同行业间的联系交往,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和任务,开展行业工作与活动。
(八)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等问题,促进行业生产发展。
(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砂石生产企业和从事砂石工业科研、设计、质检、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遵守和履行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区砂石协会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即是本会的基层会员组织。
(四)企事业会员单位的协会代表人应由企事业法人代表担任。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它会员单位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单位的代表需要更换时应及时报告本会。
(五)会员单位应拓宽吸收在砂石行业业务和学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又不说明理由申请减免、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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