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2022年底四川省生态红线内矿业权全面退出

发布日期:2021-08-19   浏览次数:

2022年底四川省生态红线内矿业权全面退出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四川省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四川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图片

《指导意见》指出,与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本指导意见中的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是2021年经调整评估后上报自然资源部的范围)重叠的、且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全部列入退出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四川省生态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采用分类处置方式,包括废止退出、关闭退出、避让退出、奖补退出四种方式:

(一)废止退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在有效期内未提出过延续申请的,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二)关闭退出。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未进行勘查投入、未履行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矿业权,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退出生态红线。

(三)避让退出。对矿业权范围部分与生态红线范围重叠,通过缩减范围避让后,剩余部分有条件继续勘查开发的,实施缩减矿业权范围避让,退出生态红线。

(四)奖补退出。以上三种退出方式之外的合法矿业权,采取奖补退出方式。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综合考虑勘查开采投入及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等因素,签订矿业权退出奖补协议,奖补协议应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后,退出生态红线。煤矿奖补按照煤炭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执行。

在退出程序及完成时限方面,《指导意见》规定:

(一)核实矿业权。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态红线矿业权核实工作,确定本区域应退出生态红线的矿业权名单,核实每宗退出矿业权取得方式、有效期限、与生态红线重叠面积、退出方式等情况,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二)制定实施方案。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退出奖补方案,明确退出的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奖补标准、职工安置等,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市(州)退出奖补方案,编制每宗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

(三)组织实施退出。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退出奖补方案、退出实施方案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退出工作应落实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硐等要求,同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四)证照废止、注销或变更。对废止退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废止名单向社会公告;对关闭退出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退出决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对避让退出的,由矿业权人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矿区范围缩小变更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奖补退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奖补协议,并下达关闭决定,矿业权人提出注销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

(五)组织验收销号。在完成勘查开采设施设备拆除、封闭井硐、达成奖补协议、下达关闭决定、矿业权注销登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地验收退出成果,根据验收情况,由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厅备案。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六)建立退出档案。市(州)人民政府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储量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备查。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在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除废止退出生态红线的矿业权外,其余方式退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参照川财投〔2014〕5号文执行。

此外,《管理办法》对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做出规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方案编报、实施修复、基金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个章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管理办法》指出,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指南,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依据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随之转移。

采矿权人应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按照《方案》确定的费用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当下,四川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实施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有序退出生态红线内矿业权,在《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控制砂石矿山总数800个,年开采总产能5.532亿吨,四川砂石市场将进入更加有序规范发展时期,加上四川现在处于基建大发展时期,势必将吸引更多砂石投资者将目光投向此市场,川渝地区将迎来新的发展期。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08月19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