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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砂”集中开采,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福建未来将以机制砂石为主

发布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海峡砂”集中开采,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福建未来将以机制砂石为主

据中国砂石网了解,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提出:2019年新增机制砂年产能1500万立方米;2020年,实现全省机制砂矿山计划项目投产,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5000万立方米;2021年,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7000万立方米。据了解,福建省2019-2021年年均约1.1亿立方米建设用砂需求。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

✦ 在机制砂石开发利用方面,充分合理利用已设砂石采矿权资源,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

开采规模准入条件: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10万m³,新建机制砂石矿山生产规模≥50万,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生产规模≥5万

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石)及饰面石材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它矿种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海砂除外)。

✦ 在开采海砂资源方面,设置8个海砂集中开采区,将加大集中开采区内海砂的勘查。十四五期间实现提交3-5处可供出让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区。

✦ 在矿山开发利用方面,到2025年,全省固体矿产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3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 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建成2-4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大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90%,中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80%,小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50%。规划期内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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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砂石相关内容:

五、规范机制砂石开发利用

(一)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统筹做好机制砂石矿山选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整山夷平开采方式,规模开发、整体修复,高质量建设一批大中型规模机制砂石矿山(附图4),加强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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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

充分合理利用已设砂石采矿权资源,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按出让权限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内,按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采矿权出让计划。

(四)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生产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可利用砂石土资源,进入市场销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六、合理开采海砂资源

开展海砂集中开采区选区,积极部署海砂优选靶区的地质勘查、海洋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及协调周边其他海上设施安全和作业活动、通航安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提下,科学选址、合理设置海砂开采规划区块。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海砂开采主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开采方案,合理设置采砂区面积、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海洋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进行规范、科学、合理开采海砂。

设置8个海砂集中开采区,将加大集中开采区内海砂的勘查。十四五期间实现提交3-5处可供出让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区。

七、优化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矿及小型矿山数量。禁止新设小型以下金属矿山,禁止新设零星分散型非金属矿山。到2025年,全省固体矿产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3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八、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加大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和攻关,加强对有色金属矿石中稀有稀散有益组分的综合回收。矿山企业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到保护性开采、薄厚兼采、贫富兼采,做到优矿优用、分级利用、高效利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达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标准。

落实企业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完善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体系。

九、大力推动数字矿山建设

大力推动建设一批数字矿山。数字矿山通常包括六大类系统:数据获取与管理系统、数字开采系统、矿区地理信息系统、选矿数字监控系统、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数字矿山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管理、环境、资源、安全和效益等各种因素,使矿山企业实现整体协调优化,在保障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达到提高整体效益、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目的。数字矿山最终目标是实现矿山的综合自动化。

十、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开采规模准入条件:开采规模不低于省级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10万m³,新建机制砂石矿山生产规模≥50万,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生产规模≥5万,新建露采水泥用灰岩生产规模≥120万吨。

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石)及饰面石材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它矿种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海砂除外)。

十一、绿色矿山建设

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绿色发展,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制度,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完善动态更新机制。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规范改造提升。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采选技术方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储量损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在科学有序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矿地和谐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规划期内绿色矿山建设总目标:建成2-4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大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90%,中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80%,小型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50%。

十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强化源头管控。优化矿业布局,提高集中度,矿山选址要融合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矿地综合利用。矿区范围划定要统筹考虑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及生活办公用地空间,对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矿山,原则上应根据山体整体划定,规模化、夷平式开采,并综合考虑开采后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设置开采标高。

严格过程监管。健全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检查。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加强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针对废弃矿山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方式,分类推进废弃矿山修复。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废物利用+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修复新模式,通过政策激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改善提升废弃矿区整体生态功能。规划期内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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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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