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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有序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发挥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统筹协调。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制定完善建设计划。

创新机制。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主要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2016—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80公里以上;到2020年建成150公里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等相关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发展使用的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经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序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同步研究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2016—2020年项目滚动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设计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形成网状布局;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以及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区域或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预留地下综合管廊规划通道。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要严格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开展工程勘察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控,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新建管线,违反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地方政府要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完成管线入廊的权属单位,应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五)强化日常运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由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入廊管线的维护要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实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和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所在城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价格指导。

(六)创新完善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投资补贴、股权合作等形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建设运营;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要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严格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增强投资项目合理稳定回报能力。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成本。

(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融资贷款优惠政策以及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等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争取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增强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大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专项督查。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部门的职责,联动推进各项工作。省建设厅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资金统筹;省财政厅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省物价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抓好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杭州市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和经验。开展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申报省级试点的城市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各级政府采购范围。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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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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