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河库砂石全面禁采,非法砂厂关停——重庆城口分片区规划砂石加工场(点),缓解砂石供需矛盾

 

近日,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当前,河库砂石全面禁采,非法砂厂关停,为缓解砂石供需矛盾,重庆城口分片区规划砂石加工场(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业可申报建设砂石加工场(点)。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6月上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1日至6月15日)。

1.发布公告。由县水务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房管局配合,制定并发布《关于禁止在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通告》,震慑和教育从事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经营者和从业者。

2.宣传发动。组织县广电台、县新闻中心和其他网络媒介,大力宣传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宣传严厉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线索,形成高压态势,为开展集中打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河库水域砂石开采及岸线砂石加工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清数量、规模、位置、手续办理情况,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或村(社区)干部参与情况等。对非法采砂、洗砂、取石、制砂行为务必上门进行宣传,表明县政府铁腕治砂的决心,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在2018年6月15前自行拆除设备撤离现场、完成囤积砂石销售并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的,将不予追究。对于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整理上报有关情况,作为下步集中打击对象。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6月25日)。

1.由水务、国土、公安、林业、经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环保、交通、安监、供电等部门组成砂石料场清理整治组,就相关乡镇(街道)河库水域砂石开采及岸线砂石加工进行查处打击。其他各成员单位做好随时派员参加和配合整治工作的准备。

砂石料场清理整治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非法无证采砂、取石、制砂活动进行查处,视情节采取关停整顿、切断供电、限期拆除设备、限期恢复土地河道原貌、没收机械设备等措施,直至行政立案查处。对影响恶劣,非法开采数量巨大,破坏严重的,经检察部门监督,物价部门出具初步物价鉴定,非法采砂采石价值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为保证实物证据不灭失,涉案人员不串供,由公安部门立案先行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从立案到侦查全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清理整顿本辖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擅自承包或招投标采砂经营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原有违法违规合同、协议等,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监督村委会履行对集体土地监管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砂、加工存放和经营砂石料提供场地;监督企业和个人平整土地恢复地貌,恢复河道畅通;对取缔后的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砂石料进行清运、处置;配合各执法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和基础工作。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8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结合各乡镇(街道)监督反馈意见,对联合整治阶段查处的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进行后续复查,对已关停的、已拆除的、已停止供电的是否死灰复燃,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撤离、限期恢复原貌的是否按期按要求到位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执行的采、制砂业主,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重从严查处。对已立案的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落实是否查处到位。

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落实县域河库水域砂石全面禁采制度、河库水域清淤疏浚拍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县域地域特征,分片区规划设立砂石加工场(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拍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业可申报建设砂石加工场(点),缓解全县砂石供需矛盾。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8月26日至长期)

附:

 

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清理整顿我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秩序,保障行洪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导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行政、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着眼长远”原则,大力开展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努力维护全县良好的砂石市场秩序,实现砂石利用、环境保护、防洪保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县域河库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场、取石点、加工砂石料场和存放点,恢复土地、河道原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组织的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活动和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规范县域河库水域清淤疏浚及砂石加工行为,保障行洪安全,杜绝破坏生态环境;

(三)依法严厉查处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惩治腐败行为;

(四)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河道安全、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6月上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1日至6月15日)。

1.发布公告。由县水务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房管局配合,制定并发布《关于禁止在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通告》,震慑和教育从事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经营者和从业者。

2.宣传发动。组织县广电台、县新闻中心和其他网络媒介,大力宣传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宣传严厉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的线索,形成高压态势,为开展集中打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河库水域砂石开采及岸线砂石加工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清数量、规模、位置、手续办理情况,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或村(社区)干部参与情况等。对非法采砂、洗砂、取石、制砂行为务必上门进行宣传,表明县政府铁腕治砂的决心,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在2018年6月15前自行拆除设备撤离现场、完成囤积砂石销售并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的,将不予追究。对于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整理上报有关情况,作为下步集中打击对象。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6月25日)。

1.由水务、国土、公安、林业、经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环保、交通、安监、供电等部门组成砂石料场清理整治组,就相关乡镇(街道)河库水域砂石开采及岸线砂石加工进行查处打击。其他各成员单位做好随时派员参加和配合整治工作的准备。

砂石料场清理整治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非法无证采砂、取石、制砂活动进行查处,视情节采取关停整顿、切断供电、限期拆除设备、限期恢复土地河道原貌、没收机械设备等措施,直至行政立案查处。对影响恶劣,非法开采数量巨大,破坏严重的,经检察部门监督,物价部门出具初步物价鉴定,非法采砂采石价值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为保证实物证据不灭失,涉案人员不串供,由公安部门立案先行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从立案到侦查全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清理整顿本辖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擅自承包或招投标采砂经营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原有违法违规合同、协议等,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监督村委会履行对集体土地监管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砂、加工存放和经营砂石料提供场地;监督企业和个人平整土地恢复地貌,恢复河道畅通;对取缔后的场地设立警示牌,明确专人负责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砂石料进行清运、处置;配合各执法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和基础工作。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8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结合各乡镇(街道)监督反馈意见,对联合整治阶段查处的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进行后续复查,对已关停的、已拆除的、已停止供电的是否死灰复燃,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撤离、限期恢复原貌的是否按期按要求到位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执行的采、制砂业主,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重从严查处。对已立案的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落实是否查处到位。

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落实县域河库水域砂石全面禁采制度、河库水域清淤疏浚拍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县域地域特征,分片区规划设立砂石加工场(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拍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业可申报建设砂石加工场(点),缓解全县砂石供需矛盾。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8月26日至长期)。

行动结束后,县政府将对全县各职能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工作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口县依法严厉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务必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做到责任到人、上下协同、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明确职责分工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河段长、河道专管员和村(居)“两委”班子战斗力,组织对辖区内非法采砂采石及砂石加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掌握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增和取缔后死灰复燃的非法采砂采石点及加工点,将非法采砂采石及加工制止在萌芽状态。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示举报电话,明确奖励措施,形成群众有效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事宜。建立信息快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任联络员,并将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县政府督查办要对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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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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