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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亿元补贴砂石过驳浮吊拆解或撤离,每个浮吊补贴30万至60万元不等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江苏1.2亿元补贴砂石过驳浮吊拆解或撤离,每个浮吊补贴30万至60万元不等

 

距离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活动已有一年时间。活动开展至今,实现了无水源地过驳、无未经许可的船舶过驳、无砂石以外的货物过驳的“三无”目标。

2017年5月,江苏省政府下发《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过剩产能,2020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今年3月,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关于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工作成效。

疏堵结合过驳点只减不增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长江江苏段航运经济的迅速发展,加上当时港口吞吐能力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水上过驳作业开始兴起,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沿江砂石装卸码头不足和沿江城市建设发展对砂石等原料旺盛需求的矛盾。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无序拓展,水上过驳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水上交通安全的威胁剧增,严重影响长江行洪、船舶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饮用水安全。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三任分管副省长张敬华、蓝绍敏、费高云分别主持召开了整治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专题调度会和专题调度视频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在江苏省港口一体化工作会议上对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5月,江苏省政府印发《通知》,联合交通运输部,全面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前,长江江苏段分布水上过驳点有22处,过驳浮吊700台,314个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近万人。”江苏省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江苏省整治办)副主任、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丁军华介绍说,综合考量全省经济发展对砂石的需求,江苏省将原22处水上过驳作业点压减至7个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砂石过驳能力完全满足周边的砂石需求,有力稳定了全省砂石市场价格。同时,700台浮吊压减至符合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的345台准入浮吊进入临时过驳区,355台浮吊被清理出过驳市场,压减数量超出了预期的目标。

为了加强过驳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水上过驳作业必须在划定的过驳区内进行,准予过驳的浮吊必须在核定的过驳区内作业,不得进入其他过驳区;过驳区内不得从事砂石以外货种的过驳;除海轮过驳作业点外,其他过驳作业点不得为海轮提供任何过驳作业;对运载来源不明的砂石或非砂石货种的运输船舶,一律不得提供过驳服务等。

“我们坚持‘只减不增’,逐步减少水上过驳行为,2020年年底前统筹规划建设配套作业设施,实现过驳作业‘弃水上岸’。”丁军华表示,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长江江苏段实现了无水源地过驳、无未经许可的船舶过驳、无砂石以外的货物过驳的“三无”目标。

财政补贴鼓励浮吊业主自行转型

浮吊流动性强,整治工作面临着“两多三大”(经营模式多、跨省域跨市区作业浮吊多,摸排难度大、管控难度大、主体责任落实难度大)的特点。为此,江苏省整治办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指导各市进行“地毯式”摸排,建立全省统一的浮吊数据库,防止出现浮吊流窜导致统计数据紊乱的情况。

从需求与供给、整治与稳定考量,江苏省首先制定全省过驳水域压减不少于三分之一、属地水域过驳浮吊压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总目标,各市综合考虑区域内已存在的浮吊数量和过驳区的容量,分别确定压减比例。此外,考虑到整合工作触及被整治浮吊的切身利益,省、市两级政府共拿出1.2亿元财政资金对自愿驶离江苏水域或进厂拆解的浮吊给以30万至60万元不等的财政补贴,鼓励浮吊业主自行转型。

据此,各市充分尊重浮吊管理公司和浮吊业主自治的主动性,采用“公司整合、自由组合、政府补贴和去留自愿”等方式对浮吊予以整合压减。其中,常州市水域未设置临时过驳区,组合准入的浮吊需异地安置,常州市整治办根据全省调剂的配额,制定了准入经营浮吊分流方案,并运用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每台准入经营浮吊的安置地;镇江市创新采用浮吊业主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合伙制经营,以资本为纽带,让更多浮吊业主在其浮吊退出市场后仍能继续在水上过驳收益中获益,浮吊总量得到了大幅压减的同时,有效解决了压减导致大量人员失业的难题;南通市根据“去留自愿”原则,经营管理主体运用股份制经营方式对辖区浮吊进行压减。

值得一提的是,在海轮过驳浮吊整治中,鉴于海轮过驳浮吊具有船况新、吊臂大、造价高、效益好、装卸快、不宜从事内河船过驳的特点,江苏省整治办综合研究,设置1个海轮过驳点,安置13台海轮过驳浮吊,既缓解海轮过驳浮吊全部取缔成本过高的矛盾,又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对砂石用料的需求。

港口海事公安共建长效监管机制

5月23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联合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其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履行过驳区内经营市场秩序管理职能等;地方海事部门负责综合执法打击非法过驳作业、船舶登记管理等;船检部门全面停止长江江苏段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新造浮吊的船舶检验发证工作等;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禁止非法浮吊通过内河船闸进入长江江苏段。

“长江水上临时过驳区监督管理目前尚无法定职责,港口、海事、公安等部门从服务大局、主动担当出发,厘清了各方关于临时过驳区特许经营管理的职责边界,探索建立水上过驳长效监管机制。”丁军华表示。

据悉,为抑制非法过驳死灰复燃,5月25日,江苏省整治办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水上过驳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了七类水上过驳违法行为,要求港口、海事、长航公安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开展联合巡航执法,建立水上过驳联防联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深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各市经充分酝酿,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了镇江港发集团、江阴港口集团等8家经营管理主体,对7个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进行规范化管理,水上过驳市场实现了从混乱无序到科学规范的转变。

“省整治办组织8家经营管理单位赴湖南岳阳、无锡江阴、南通天生港等地调研交流管理经验,组织召开3次水上过驳管理研讨会,全面提升经营管理单位的水上过驳管理能力。”江苏省整治办副主任、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徐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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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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