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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全流域砂石采运、过驳必须有合法证明,否则拒收!—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发布日期:2019-02-27   浏览次数:

长江全流域砂石采运、过驳必须有合法证明,否则拒收!—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刚刚,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对不能提供合法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应拒绝接收。

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监管长江砂石运输,一旦发现又不能提供其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将对未持有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从事砂石运输的,以及所持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上海、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市)水利(水务)、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决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内的采、运砂船舶及从其他支流(湖泊)进入长江干流的运砂船舶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长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库)采运砂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形式及内容

对依法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负责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运砂船舶每艘次实际承运情况,出具砂石采运管理单。

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交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砂石采运管理单应注明可采区名称,采砂许可证编号及核定可采砂总量,采运砂船舶船名、运砂船船舶经营人,运砂船实际载运量、运砂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装砂起止时间及到达码头或装卸点等信息,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盖章方能生效。采砂船负责人、运砂船负责人及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砂石采运管理单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格式要求自行印制,并加盖省统一的票据专用图章。

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开发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化管理。

对于涉及砂石转运和过驳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三、砂石采运管理单的使用

砂石采运管理单是采、运砂船舶证明其砂源合法有效的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和转借。

砂石堆放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在接收运砂船舶砂石时,应检查并收存砂石采运管理单;对不能提供合法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应拒绝接收。

四、砂石转运和过驳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或划定的合法砂场、水上过驳区方能转运或者过驳砂石。

合法砂场、水上过驳区的经营业主应向承运的运砂船舶出具砂石转运(过驳)证明。对不能提供砂石转运(过驳)证明的,运砂船舶不得转运或过驳。

砂石转运(过驳)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内容与砂石采运管理单一致。

砂场、水上过驳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转运或过驳砂石来源及相关单证的监督管理。

五、砂石采运管理单的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或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船舶载运砂石的,应检查其砂石采运管理单或砂石转运(过驳)证明,发现有下列行为又不能提供其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交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未持有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从事砂石运输的;

(二)所持砂石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附件: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2月22日

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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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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