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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出台,运输企业违法失信将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发布日期:2017-02-14   浏览次数: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出台,运输企业违法失信将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今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若违法,不仅要面临罚款,还将被列入不良信用档案。2月9日,合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受罚

在零星建筑垃圾处置方面,《修改草案》提出,针对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明确零星建筑垃圾处置无需办理核准手续,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修改草案》明确,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业主在房屋装修中若未按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个人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私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个人最高面临200元的罚款,单位则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准入门槛

为顺应生态环境建设新要求,《修改草案》在对建筑垃圾转运、消纳环节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垃圾减排、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的内容,实现处置活动全程管理。在减排措施上,鼓励采取选用节能环保、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进行垃圾分类,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修改草案》还优化了处置核准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仅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图等相关书面材料,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公式自动生成,市城管局不再需要进行现场测量,减少了人为因素和自由裁量过大的弊端。

针对当前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车辆随意挂靠和借用、互相压价、多拉快跑等问题,《修改草案》对运输单位准入门槛进行了适当提高,并对运输车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办理经营许可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的自有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不少于20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在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上,《修改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若擅自设立、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据合肥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按照要求,合肥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处置建筑垃圾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此外,合肥市城管部门还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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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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