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砂石企业注意啦!应急部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

砂石企业注意啦!应急部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法

 

7月8日,应急部发布《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提出:

建设矿山工程提取标准由2.5%提高到3.5%;

扩大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调整为“专项核算”。



 

原文节选如下:

日前,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适用国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的企业以及(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安全费用财务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近年来,砂石行业盈利形势大好,在看到高涨的利润的同时,安全生产问题也不容忽视。国家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加强衡策引导,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此次《办法》的提出,更好的维护了企业及社会公共利益,将能更加有效的推进砂石矿山等相关企业安全工作的进行。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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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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