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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要求:大力推广机制砂,严控海砂使用

发布日期:2019-02-15   浏览次数:

广东要求:大力推广机制砂,严控海砂使用

 

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近年来广东省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行为时有发生,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大力推广机制砂,完善机制砂技术标准,升级改造制砂生产设备,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证机制砂生产能力和骨料质量;

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严禁使用海砂。

文件要求:

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不断完善原材料进场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原材料使用台账和产品出厂台账等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有效净化的海砂。要持续加大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采购及检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批量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严禁使用海砂。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快速检验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仪器,加大不定期抽查频率。对抽查发现使用违规海砂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近年来涉及采砂领域的警情、案件和举报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挖掘线索。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采运海砂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线索摸排和案件串并等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案件,集中优势警力,开展专案攻坚,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对运输海砂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海砂车辆进行查处。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海砂开采许可管理。在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手续时,督促海砂开采企业依法开采。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作业方式、采砂量和防污染措施进行采砂作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级海洋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采砂执法监管,采取监视、监控等全过程跟踪办法,对违反环境保护的采砂作业行为从严处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备案环节,要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海砂使用管理。要加强对海砂运输的船舶、码头的监管,对内河船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海砂运输、码头非法从事海砂装卸作业的,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销售海砂经营违法行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建立执法联络沟通机制,不断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完善部门间线索移交和反馈机制,确保相关案件顺利、高质量移交,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请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争取在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方面提前给予指导,确保案件能够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用砂供应长效机制,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抓紧开展新砂源选划和已选划砂源出让工作,积极推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打包”出让工作,确保国家重大项目用砂需求。探索实施海砂水洗临时设施建设许可制度,加快启动已批复河砂开采计划的实施,合理规划和设置堆砂场,加强采区现场的日常监管,确保河湖安澜并兼顾河砂供给。大力推广机制砂,完善机制砂技术标准,升级改造制砂生产设备,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证机制砂生产能力和骨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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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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