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将带来三大变化

发布日期:2017-06-23   浏览次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将带来三大变化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指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作为公共资源的产权,一般来说,矿业权的出让由国家垄断,出让方式可分为协议出让的非竞争性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性方式。

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协议出让到竞争性获取等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我国的矿业权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起管理部门的权力寻租;此外,部分国企因为取得矿业权的成本过低,也容易产生“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等现象。

此次《方案》提出了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

包括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6项工作。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包括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3项工作。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

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明确了强化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不难发现,《方案》提出的改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大压缩协议出让等行政配置资源的空间,有利于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权力寻租、“圈而不采”等突出问题。

具体来说,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将带来以下三大变化

第一,改革将增强矿业权出让的公开透明度,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有助于避免以往行政审批出让方式带来的弊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

第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督促矿业权人更加自觉珍惜和节约利用资源,防止“圈而不探”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矿业权出让的竞争。

第三,有利于维护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权益,最大限度地显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据了解,此次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作为试点地区,试点为期两年,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图解“矿业权”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6月23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