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缺口1.33亿吨碎石,规划2亿吨——重庆砂石矿服务年限可达30​年以上

发布日期:2018-11-09   浏览次数:

缺口1.33亿吨碎石,规划2亿吨——重庆砂石矿服务年限可达30​年以上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在渝西、渝东北、渝东南片区,布局14个资源保障基地、2个后备资源保障基地和1个应急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275亿吨,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和保留矿山160个,设计生产规模11000万吨/年,服务年限30年以上,保障主城和中心城市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碎石资源供应。目前,重庆市碎石总需求量达1.33亿吨。

到2020年,重庆全市碎石矿山控制在470个以内、总设计生产规模控制在21000万吨/年以内,全市碎石资源供需基本平衡。



 

根据重庆全市碎石资源赋存状况和开发现状,在渝西、渝东北、渝东南片区,布局14个资源保障基地、2个后备资源保障基地和1个应急资源保障基地。

(一)渝西片区

布局涪陵区珍溪、合川区狮滩—观音坝、永川区红炉、綦江区安稳、大足区万古、铜梁区华兴—璧山区福禄等6个资源保障基地和南川区水江—南平应急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84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4800万吨/年。

(二)渝东北片区

布局万州区茨竹、梁平区蟠龙、丰都县包鸾—兴义、垫江县箐口、奉节县安坪、巫山县培石—三溪6个资源保障基地和忠县石子后备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153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4400万吨/年。

(三)渝东南片区

布局黔江区蓬东、武隆区和顺2个资源保障基地和石柱县万朝后备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38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1800万吨/年。

在资源保障基地外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和保留矿山不超过310个,设计生产规模约10000万吨/年,对资源保障基地的保障功能形成有益补充,重点承担中小城市、中心镇和乡村建设碎石资源保障功能。其中,大型骨干矿山兼顾跨区域和区域内资源供需平衡调配保障功能。

当前,重庆市碎石需求量巨大:主城区碎石需求量约4300万吨/年,渝西片区碎石需求量约4350万吨/年,渝东北片区碎石需求量约3250万吨/年,渝东南片区碎石需求量约1700万吨/年,总需求量达1.33亿吨。

当前,砂石矿山开采年限普遍较短,很少有超过10年,由于砂石矿山的生产特点,仅仅规划到投产就需要一定的年限,加上生产以及后期复绿等工作,其规划年限往往不足,极大地影响了砂石矿山的绿色化进程。

随着砂石行业进入绿色发展阶段,砂石矿山开采往往和后期的复绿一起规划,重庆市对砂石矿山服务年限要求达30年以上,这给砂石矿山后期复绿、生态恢复以及依靠砂石矿山发展第一、二、三产业的顺利进行赋予了充足的时间。这对全国砂石矿山规划具有重大意义。

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

为大力推进矿业生态源头保护,深化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全市建筑石料用灰岩(以下称碎石)资源禀赋、市场供需和开发利用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全市碎石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快全市碎石矿山绿色转型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定不移地推动矿山企业走生态效益、民生效益与经济效益统筹协调,保障资源安全与保护生态环境、矿业企业发展与矿区群众意愿统筹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和生态保护支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转变发展观念,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环境承载力因素,实行严格的开发管控措施。坚持以生态化为目标、法治化为根本、标准化为导向、智慧化为手段,推进绿色矿山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坚持因地制宜、地尽其用,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2.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当前,着眼长远,科学预测碎石资源供需形势,统筹考虑全市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源需求,调整优化矿山布局,引导供给随着需求走。深化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增强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应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碎石资源供需平衡调控力度,努力实现资源精准保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3.坚持立足自用,总量控制。设定全市碎石矿山数量、设计生产规模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市碎石矿山最高、最低准入规模指标。碎石资源保障基地和大型骨干矿山重点保障城市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源需求,通过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实现长距离、跨区域调配平衡。中小型矿山立足当地,按照经济合理的服务半径,就近保障当地城乡建设资源需求。乡村小型水利、交通等便民利民基础设施工程可自采自用碎石。

4.坚持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在坚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的前提下,布局一批碎石资源保障基地,大型矿山向基地集中,科学设置中小型矿山。坚持综合施策,突出“建、治、管、改”,按照“新设一批、整合一批、扩能一批、关闭一批”的要求,稳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碎石矿山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以《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为依据,以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全面优化碎石矿山开发布局,全面提升碎石开发利用水平,形成“生态保护更有效、开发空间更合理、资源保障更有力、开采方式更集约”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守住生态保护底线,严控资源承载上限,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生态保护更有效。碎石矿山布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矿区“天蓝、地绿、水净”。最大程度保护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山体山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管制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水陆主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和长江、嘉陵江、乌江第一山脊线内布局碎石资源保障基地、新设碎石采矿权。自然保护区内的碎石矿山采矿权2018年全部退出,其他保护地内已建矿山有序退出。

(二)开发空间更合理。碎石矿山布局符合《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生产规模与市场需求匹配,科学调整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碎石矿山布局。新批准采矿权优先向资源保障基地集中,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资源需求,支持保障基地内碎石矿山扩大生产规模、延长服务年限。在资源保障基地外通过调整矿区范围和扩大生产规模,保留、整合、扩能一批大型碎石矿山,适当新建符合准入要求的碎石矿山。研究谋划布局应急资源保障基地和后备资源保障基地。

(三)资源保障更有力。坚持自产自用、弹性供给、区域调配、精准保障,构建以“资源保障基地为支撑、大型骨干矿山为主体、分散矿山为补充”的碎石资源保障供给网络。科学控制采矿权投放时序,坚持按需定产,有序释放产能。对符合准入要求的碎石矿山,支持其投产形成产能、加大市场供应。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开发新型建材产品。到2020年,全市碎石矿山控制在470个以内、总设计生产规模控制在21000万吨/年以内,全市碎石资源供需基本平衡。

(四)开采方式更集约。立足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的基本市情,保障重大战略资源需求和民生需要,科学设置碎石矿山采矿权,合理控制大中小型矿山结构。推进石灰岩资源优质利用,保障水泥工业资源需求。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环保安全投入,促进矿地和谐,提升矿容矿貌,推动形成更集约的开采方式。严禁野蛮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破坏地下水系。不符合绿色矿山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碎石矿山占全部矿山的比例超过60%,资源保障基地内大中型矿山占全部矿山的比例达到100%、设计生产规模占全市碎石总设计生产规模的50%以上。

三、规划布局资源保障基地

根据全市碎石资源赋存状况和开发现状,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布局,按照全市碎石矿山向资源保障基地集中、加大资源保障基地资源开发力度的总体要求,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在渝西、渝东北、渝东南片区,布局14个资源保障基地、2个后备资源保障基地和1个应急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275亿吨,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和保留矿山160个,设计生产规模11000万吨/年,服务年限30年以上,成为保障全市碎石资源需求的重要支撑,承担主城和中心城市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碎石资源保障功能。

(一)渝西片区。布局涪陵区珍溪、合川区狮滩—观音坝、永川区红炉、綦江区安稳、大足区万古、铜梁区华兴—璧山区福禄等6个资源保障基地和南川区水江—南平应急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84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4800万吨/年。涪陵区珍溪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7公里以上,重点保障渝西高铁、渝汉高铁(涪陵段)、涪陵北环高速公路和涪陵区城乡建设。合川区狮滩—观音坝资源保障基地,距嘉陵江约9公里,重点保障兰渝高铁、成渝中线高铁、合川—璧山—江津高速公路、合川西环高速公路和主城区、合川区城乡建设。永川区红炉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35公里,重点保障渝昆高铁、成渝高速公路扩能(永川至荣昌段)、永川至泸州高速公路(重庆段)和永川区、荣昌区城乡建设。綦江区安稳资源保障基地重点保障綦江西环高速、渝黔高速公路扩宽(南环至綦江段)、綦江赶水至习水寨坝高速公路(重庆段)和綦江城乡建设。大足区万古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40公里以上、嘉陵江30公里以上,重点保障渝昆高铁、成渝中线高铁(重庆西站至大足段)、大足至内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铜梁至大足高速公路、大足至江津高速公路和大足区城乡建设。铜梁区华兴—璧山区福禄资源保障基地重点保障渝昆高铁、兰渝高铁、铜梁南环高速公路、大足至内江高速(重庆段)和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城乡建设。南川区水江—南平资源保障基地重点保障渝湘高铁、南川西环高速公路、南川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和江津、南川区城乡建设,作为主城区应急资源保障基地,必要时可通过铁路向主城区调运碎石资源,调运规模约200万吨/年。

(二)渝东北片区。布局万州区茨竹、梁平区蟠龙、丰都县包鸾—兴义、垫江县箐口、奉节县安坪、巫山县培石—三溪6个资源保障基地和忠县石子后备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153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4400万吨/年。万州区茨竹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约10公里,重点保障渝西高铁、郑万高铁、万州南环高速公路和万州区城乡建设。梁平区蟠龙资源保障基地重点保障梁平至西沱高速公路、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和梁平区城乡建设。丰都县包鸾—兴义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约6公里,重点保障渝西高铁、沿江高铁、渝汉高铁(丰都段)、垫江—丰都—武隆高速公路和丰都县城乡建设,可通过水运向主城区调运碎石资源,调运规模约900万吨/年。垫江县箐口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20公里以上,重点保障垫江—丰都—武隆高速公路、垫江至大竹高速公路(重庆段)和垫江县城乡建设。奉节县安坪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5公里,重点保障郑万高铁、安张常铁路、奉节至建始高速公路(重庆段)和奉节县城乡建设。巫山县培石—三溪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5公里,重点保障郑万高铁、巫山至大昌高速和云阳、巫山县城乡建设,可通过水运向长寿区调运碎石资源,调运规模约300万吨/年。忠县石子后备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约7公里,重点保障渝西高铁及忠县城乡建设,作为主城后备资源保障基地,可满足中长期资源需求。

(三)渝东南片区。布局黔江区蓬东、武隆区和顺2个资源保障基地和石柱县万朝后备资源保障基地,预测资源量38亿吨,设计生产规模约1800万吨/年。黔江区蓬东资源保障基地重点保障渝湘高铁、黔张常铁路和黔江区城乡建设。石柱县万朝后备资源保障基地,距长江约10公里,重点保障渝西高铁(忠县段)、渝汉高铁(石柱段)和石柱县城乡建设,作为主城后备资源保障基地,可满足中长期资源需求。武隆区和顺资源保障基地,距乌江5公里,重点保障渝湘高铁、渝湘高速公路扩能(巴南至武隆段、武隆至彭水段)、垫江—丰都—武隆高速公路、武隆至道真高速公路(重庆段)和武隆区城乡建设,可通过水运向主城区调运碎石资源,调运规模约500万吨/年。

在资源保障基地外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和保留矿山不超过310个,设计生产规模约10000万吨/年,对资源保障基地的保障功能形成有益补充,重点承担中小城市、中心镇和乡村建设碎石资源保障功能。其中,大型骨干矿山兼顾跨区域和区域内资源供需平衡调配保障功能。

四、分区域构建多层次保障网络

立足就近保障、自给自足的原则,分4个片区构建碎石资源供需平衡网络,片区内以自求平衡为主,缺口部分就近调配资源。

(一)构建主城区碎石供需平衡网络。按照区域城乡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测算,主城区碎石需求量约4300万吨/年。

主城区不设置资源保障基地,依法依规将巴南区主城二环外现有的碎石矿山整合为10个以内,设计生产规模约15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1200万吨。渝西片区的合川区狮滩—观音坝、铜梁区华兴—璧山区福禄等2个资源保障基地,以及合川区大型骨干矿山,每年供应主城区碎石约1700万吨。渝东北片区丰都县包鸾—兴义资源保障基地,每年供应主城区碎石约900万吨。渝东南片区武隆区和顺资源保障基地,每年供应主城区碎石约500万吨。

(二)构建渝西片区碎石供需平衡网络。按照区域城乡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测算,渝西片区碎石需求量约4350万吨/年。

渝西片区资源保障基地内设置矿山70个以内,设计生产规模约48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3850万吨;基地外矿山67个以内,设计生产规模约31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1900万吨。其中,保障渝西片区资源需求约4050万吨/年,保障主城区资源需求约1700万吨/年。渝西片区每年约300万吨需求缺口,由渝东北片区资源保障基地就近保障。

(三)构建渝东北片区碎石供需平衡网络。按照区域城乡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测算,渝东北片区碎石需求量约3250万吨/年。

渝东北片区资源保障基地内设置矿山不超过65个,设计生产规模约44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3100万吨;基地外矿山不超过104个,设计生产规模约29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1350万吨。其中,保障渝东北片区资源需求约3250万吨/年,保障主城片区资源需求约900万吨/年,保障渝西片区资源需求约300万吨/年。

(四)构建渝东南片区碎石供需平衡网络。按照区域城乡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测算,渝东南片区碎石需求量约1700万吨/年。

渝东南片区资源保障基地内设置矿山不超过25个,设计生产规模约18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1250万吨;基地外中小型矿山不超过129个,设计生产规模约2500万吨/年,每年供应碎石约950万吨。其中,保障渝东南片区资源需求约1700万吨/年,保障主城片区资源需求约500万吨/年。

五、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绿色矿业发展制度。资源保障基地和矿山布局要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矿地综合利用要求,依法利用采矿形成的平整土地增加建设用地,用于城乡规划建设;充分依托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利用采矿形成的台阶坡地建设矿山公园和矿山小镇,用于发展城市小憩游园和乡村旅游;通过复垦复绿、植树造林,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多部门协同监管,矿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采矿损毁土地,加强固体废弃物、生产生活废水、粉尘的治理利用,推动矿山环境面貌的洁化绿化美化,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开发。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新建碎石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达标后投产,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要求整改达标,因地制宜建设“工厂式”矿山、“花园式”矿山。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山,应当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未履行或未完成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限制办理采矿许可延续、责令关闭,追究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出让合同等违约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已建矿山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违约责任。2021年1月1日起,已建矿山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得增划资源。矿山粉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矿山企业停产整改。

(二)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优化完善砂石页岩类集中开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设置,资源保障基地原则上调整为集中开采区,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碎石矿山应当符合采矿权准入管理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新批准碎石采矿权,对已获采矿权的矿山不得增划资源、不得延长服务年限,按照管控政策有序退出。对已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可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经严格论证后,可批准采矿权。

(三)严格落实矿山生产规模准入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分区域控制碎石矿山准入规模。除保留矿山外,主城区和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渝东北、渝东南片区距区县政府所在地直线距离20公里以外的乡镇(街道),允许适量新建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的碎石矿山。最大程度降低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适当控制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山最高生产规模,原则上单个矿山生产规模不高于300万吨/年。因服务半径、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规划建设不符合生产规模准入要求的碎石矿山的,应当经严格论证审批。

(四)严格落实矿山数量和设计生产规模“双控”制度。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供需匹配原则,分区县设定碎石矿山数量和设计生产规模控制指标,与《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矿业权设置区划、采矿权投放计划有序衔接。加快推动碎石矿山优化整合扩能、淘汰落后工艺、转型升级发展。已建矿山在关闭整合前,可不受矿山数量和设计生产规模控制指标限制,证照齐全且满足耕地保护、环保、水利、安全、林业等相关标准的,可继续生产。因重大工程布局和城乡建设规划重大调整,需要突破矿山数量和设计生产规模控制指标的,区县政府论证提出意见,由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严格落实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制度。新建碎石矿山应选择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地形条件允许时,应一次性整体规划到边到底。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平移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面积,做到最终边坡最小化、最终底盘最大化。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剥离范围、开拓运输、采矿方法、爆破方式、加工破碎等因素,满足工业广场、开拓运输系统布设需要,合理划定矿区平面范围;充分考虑工业广场、采区道路等地面建(构)筑物场平整治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划定矿区标高范围。

(六)严格落实矿山设计开采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要充分衔接,应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评审、批准(备案),严禁越界布置井巷工程设施或露天剥离工程,严禁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矿山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露天开采矿山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施安全设计的要求,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严禁垂直陡壁开采。已建矿山不按安全规定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再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范重新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出让采矿权实行整治性开采,消除安全隐患。

(七)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碎石资源开采管理制度。在公路、铁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碎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再开采碎石资源;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碎石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在主体工程竣工时同步完成土地复垦复绿。

(八)严格落实乡村自采自用采石场管理制度。在符合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设置专用采石场,采挖少量碎石资源,应按照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在合同中约定采挖的碎石资源定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乡村道路建设。自采自用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设定出让年限和生产规模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工程结束后不得再开采碎石资源,由采石场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复垦复绿,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九)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制度。矿山企业要科学合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恢复措施工作量和分年度治理恢复措施部署位置。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部署治理恢复措施,实施生态修复,确保闭坑前矿区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消除、含水层疏干有效遏制、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区域复绿到位。区县政府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切实认真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不欠“新账”。

六、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区县政府负责开发布局方案制定及监督执行,负责采矿权合理设置、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推进、辖区碎石资源供需调控平衡、矿地综合利用工作,依法关闭整合小散乱、不符合生态环保或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抓好碎石矿山管理工作。新批准采矿权的选址设置、已获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水利、安监、林业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联合踏勘,共同确定。要落实乡镇(街道)发现、报告非法开采碎石资源的监管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对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矿山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生产;负责牵头对因土地权属、矿区范围、次生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采石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按安全规定开采行为,牵头对职责范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开展项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对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环保监管。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审核、审批矿山建设占用林地申请,对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进行监督核查,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恢复,并协同配合对因林地、林木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矿山开采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对因水土流失、水利设施破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牵头对因爆破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三)构建保障通道。新设和扩大矿区范围的碎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出让合同,应约定碎石运销方向和保障区域,优先保障主城区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源需求。已建矿山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碎石运销方向和保障区域。采用约谈重点企业、签订重点保供协议等方式,引导大型碎石矿山优先保障市内资源需求。统筹布局砂石资源运输、储存和集散设施,立足公路运输通道,扩能水路运输通道,开拓铁路运输通道,推进水陆联运、铁公联运,构建多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协调补充的碎石资源运输保障网络,降低物流运输成本,进一步提升跨区县调配碎石资源、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的能力。加强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研究,开展有特殊要求的外购砂石资源需求调查,依靠科技进步,寻找替代资源;加强与外购砂石来源地的战略合作力度,推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探索建立紧缺砂石资源储备制度。

(四)稳定市场供应。各区县政府按规定推进实施布局方案规划矿山建设,支持合法合规碎石矿山建设和投产,引导停产整顿碎石矿山加快整改、完善手续、恢复生产,严禁“一刀切”关停。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施工采挖的废弃砂石综合利用于本工程建设,增加就地碎石供应量。高速公路、铁路隧道等挖掘产生的碎石资源,除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外,确有结余的,支持其进入流通领域。加大碎石资源供需双方联动力度,探索建立碎石资源精准供给保障体系,筹建全市碎石资源监测调控平台。依法支持市级重点项目配套建设矿山,鼓励引导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配套建设矿山。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与矿山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锁定采购货源,稳定销售价格。积极为大型城建、混凝土和矿山企业搭建产供销平台,推进三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降低市场波动风险。市规划自然资源、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时交换共享砂石数量、品种、价格等供给和需求监测统计数据,加快建立矿产品销售和价格监测体系,动态掌握市场供需形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优化审批服务。加大碎石资源调查评价力度,准确掌握碎石资源赋存状况。加强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控制采矿权投放时序,适度超前开展碎石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调整完善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设置区划,统筹设定资源保障基地内矿山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标高,开展矿地综合利用研究。依法鼓励已建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采用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进行整治性开采,消除不规范开采形成的高陡边坡,增加耕地面积或可供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支持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碎石矿山企业完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林地和用地手续,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碎石矿山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按规定享受资源、用地、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依法推进合并编制环评报告、安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小型碎石矿山可简化报告内容,作为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环保许可、水行政许可依据。简化乡村自采自用采石场采矿许可审批,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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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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