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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建材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了《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建材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范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是指通过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使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包括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技术构思研制生产的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及范围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征集、申报、评定、发布及推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建材联合会)联合有关专业协会及省市建材协会,共同组织开展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专业协会和各地建材协会负责管理、监督本专业领域和本地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五条 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具有创新性,且具备产业化规模,市场前景广阔。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建材行业优先推广应用下列范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一)节能减排技术及装备;

    (二)清洁生产技术及装备;

    (三)大宗固废及城市污泥、生活垃圾、危险物等的安全无害化协同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

    (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材料制造技术及装备;

    (五)非金属矿开采、高效利用及深加工技术与装备;

    (六)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标准、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垄断的新产品;

    (七)其他对建材行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技术及产品。

 

第三章 征集与申报

    第七条 建材联合会有关专业协会、地方协会,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材工业的发展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征集指南》(以下简称《征集指南》)。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按《征集指南》的方向和内容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二)通过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三)技术先进、成熟、适用性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已制定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应用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六)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七)没有与所申报技术和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通过不同渠道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节能技术、循环经济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如希望列入建材行业相关推广应用目录,仍须满足第九条中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建材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科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一)《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申报表》;

    (二)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三)建材行业国家一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国家级建材检测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和工程应用材料;

    (六)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

 

第四章 评定与发布

    第十二条 建材联合会相关专业协会,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审核技术材料,组织相关企业审核推广应用前景。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征集指南》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四)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成熟;

    (五)关键技术与创新点;

    (六)适用范围;

    (七)主要技术指标与国际化先进水平比较;

    (八)推广应用市场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建材联合会将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建材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处理异议或投诉。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材联合会年度《建材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以技术公告形式向行业和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主要内容:

    (一)推广应用技术(产品)名称;

    (二)适用范围;

    (三)与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相比的先进程度;

    (四)主要技术内容:

        1.技术原理;

        2.关键技术;

        3.工艺流程;

    (五)主要技术指标;

    (六)技术应用及推广情况;

    (七)典型用户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推荐理由。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 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遵循自愿、诚信、互利、公平原则,按市场机制和合同约定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六条 对建材行业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结合技术持有方意愿,建材联合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重点推广。

    第十七条 建材联合会通过组织产学研科技创新联盟、科技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形式,推动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建材联合会联合各专业协会、学会及省市建材协会,共同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在地方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建设。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材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和科教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材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工作,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凡纳入《建材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建材联合会和相关专业协会共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年度发布的《建材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宣传。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研发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材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科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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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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